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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jjb 2007-12-12 07:21

反腐倡廉要借鉴

在这个世界的每个国度里,我们都能看到或听到到廉洁、反腐之类的字眼。有的国家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有的国家正在为反腐倡廉殚精竭虑、伤透脑筋,然而北欧国家却能轻易取得令人侧目的廉政成就,不免给人以“十里不同俗”之感。其中尤以芬兰、丹麦、瑞典三个国家最为突出。
    芬兰最著名的除了诺基亚,还有高效合理的反腐机制。芬兰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超过20欧元的礼品。说得形象一点,芬兰公务员可以接受别人馈赠的一杯啤酒和一个三明治,但喝上一杯法国葡萄酒就有点悬了。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或者聚会的餐桌上点了鹅肝或者鱼子酱之类的菜品,那么这位公务人员很快就会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了。除丹麦对公务员的差旅费管理有极严格的规定,为防止公务员公私不分、混水摸鱼,丹麦政府各部委、议会、军队等部门均设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预订旅馆和机票,防止有关人员“经手三分肥”。瑞典是一个非常平民化的国家,经常可以看到首相在街上一个人行走、购物,和平头百姓没什么两样,不会有大内高手暗中随行。瑞典政府高官大都住在普通住宅区,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理,下班后只能开私家车。腐败行为在瑞典被公认为天理难容,也是非常羞耻的事情。瑞典前副首相萨林女士就是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引起非议而被迫辞职的。
     这些从公务员自身开始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里的清廉意识让人羡慕,令人感叹,发人深省。为何北欧公务员想腐败也难?细察之他们的廉政经验大致有四:首先是从制度上得到了过硬的保证。比如丹麦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在用钱上绝不大手大脚,连公务出差购票住宿这些细节都有人专门管理,可以说即使有人有什么不良想法,也无隙可钻;其次是政策很透明,可操作性很强。没有什么“一般”、“原则上”等模棱两可的语言以及“应该怎么样,禁止怎么样”等看起来虽硬却实际根本无法操作的条款;三是渠道畅通,监督有力。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透明的,在网上公众随时可以查到。任何人发现政府官员有渎职行为都可向警方告发或向其上司检举,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务员对经济收入瞒报或延迟申报,将会因此丢官。四是环境良好,氛围浓厚。这个环境是人的综合素质环境、社会风气环境和传统伦理道德环境。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倘若一个社会人人都视腐败为耻辱,官员平民化,政府也不给官员提供任何容易产生特权的便利,官员就不会把官职当特权、当商品、当谋私的工具,更不会产生“十载为官只为财”的奇谈怪论,官场风气自然也会清新许多。
     相比之下,我们对官员的监督就显得比较乏力。虽然我们已经着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严格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但发挥的作用却极其有限。主要原因是这项制度缺少公开环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之后,并不需要向公众开放有关材料。因此,普通老百姓很难根据公务员财产申报材料,发现问题,依法监督。由于信息不透明,渠道不畅通,监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的之矢”。 以至于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舆论监督太难,群众监督空喊”的局面。结果是,“小洞不补,大洞受苦”,最终导致一些官员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腐化堕落.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以史为鉴,可知兴衰。经验和教训证明,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单靠职能部门“孤军作战”,反腐败斗争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我们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包括法制监督、政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五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体系,才能最终让我们的官员“想腐败都难”.

wwyy668 2007-12-31 10:23

是为人民还是治人民?
        ——对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反思
中国的公安机关其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为人民”。
但是,在现实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原则,强烈的诱导着警察个人内心的利益冲动,寻租就成为警察的现实选择,在此过程中,一切妨碍寻租的个人或群体,就必不可免由成为警察滥用权力和暴力的牺牲品。而我国地方政府的“非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警察担当的,而警察的“非法行为”必然侵犯人权。例如,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强占强拆老百姓房屋,强圈强占农民土地等“非法行为”基本上是靠公安机关“非法行为”实现的。
南京市被拆迁户胡翠英女士,于1992年和2000年两度遭地方政府非法野蛮拆迁。两处私房(店面房和住房)被强拆,始终没有得到政府合理补偿安置,特别是其70.6m2的店面房被强抢,断绝了其父母、弟妹赖以生存的唯一经济来源。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参入,特别是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政府官员精心制造了一起又一起的恐怖事件迫害她全家。对胡翠英女士个人的多次迫害,其地方公安机关充当了急先锋。
因胡翠英依法向市、省和中央申诉、控告而四次被刑事拘留,超期取保525天,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至2006年的三年时间,胡翠英基本上在牢狱里度过。
尽管胡翠英文明申诉,依法控告,从未有过任何过激行为,都被地方公安机关强加莫须有罪名刑事拘留,尔后又以犯罪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释放,致使胡翠英一次又一次蒙受不白之冤。
1、2003年7月28日,胡翠英因进京上访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结案”而释放,刑拘9天。
2、2003年11月15日,胡翠英因同另三位被拆迁户准备进京上访,在南京火车站被警察截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玄武分局“主动”为其强行办理了“取保”(胡的亲属律师等未申请)。2005年5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3、2004年4月7日,胡翠英同被拆迁户宗祥怀等8人在江苏省信访局接待室等待一再食言的省建设厅王家强处长接待过程中,宗祥怀随手翻看、并私拿别人上访材料,胡翠英等其余7人均未参与,且胡翠英当时劝说了宗,这本是宗祥怀的个人行为,但省信访局却一手捏造了轰动了一时的“南京04年‘4、7’团伙盗窃国家机关公文案”。致使8人(其中6人为老弱病者)分别被刑拘了30—38天于5月17日释放。同年6月11日胡翠英被劳教一年。宗祥怀也被劳教一年。
4、2006年1月6日胡翠英在北京上访,被南京市公安局派人抓回,建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刑拘21天。
从胡翠英女士的悲惨遭遇。从她的个案中,我们对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引起反思,胡翠英的个案只是中国公民遭到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的冰山一角。警察是为人民还是“治”人民?党中央六中全会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民主与法治建设尤为重要。也就是要“依法治国”社会才能和谐,整顿公安机关违法行为迫在眉捷!



任华律师
2006年11月4日


控 告 状
控告人:胡翠英,女,1947年1月7日,汉,大专毕业,退休工程师。
    暂住南京市南湖南苑新村话园13幢51号102室   电话:86426865
被控告人:张军,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局长,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号
控告案由和请求(1)被控告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赔偿控告人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我因家中私房被非法野蛮拆迁,我们家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2004年4月7日(星期三,由于当天受强冷空气影响,天气特别冷)上午是各部门领导接待日。上午10时,我到达省信访局,碰到了数位等待省建设厅拆迁处的王家强处长接待的拆迁上访人。从上午等到下午4时,王家强处长数次来电话承诺,一定会到信访局接待我们,可是一直等到下午5时,也未见王处长的踪影,王处长也未让信访局接待员转告我们,“今天不能接待你们,改日再来。”于是宋怀珠、赵××、傅国恒、严正兰、郭××、宗祥怀和我等8位拆迁上访人,只好不顾寒冷和饥饿,先后进入大门洞开的省信访局第二接待室,(不知是谁)随手关上门后耐心地继续等下去。我是坐在一进门右边窗户旁的塑料椅上闭目养神,心中打算:“又冷又饿,不必再等下去,改日再来”,后来坐在办公桌旁的宗祥怀随手翻看私拿抽屉内别人的上访材料时,我和另外几个人都劝他“不要翻,翻得乱糟糟的,不礼貌,赶紧回家吧”,宗祥怀不听,仍然好奇地翻看,自始至终其余7人都未参与,各自坐在椅子上。
  以上事实,接待室内的监控资料可为我们作证。
  几分钟后省信访局3名接待员和2名民警从屋内小门进来说:“你们当中有人拿了材料,拿材料的人留下,其余人出去”。我们立即各自回家,事后得知:宗祥怀被带到了宁海路派出所,王家强处长在那儿等他,晚上九点多宗祥怀离开派出所回家。
  4月7日傍晚发生的事,是宗祥怀个人突发行为,根本不是团伙作案。我和其余6人是清白的,4月7日在省信访局上访是文明的、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人从04年4月9日起,以“团伙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等罪名将清白无辜的我等7人和宗祥怀(共8人),分别刑拘了30~38天(其中患有严重高血压、冠心病、肾脏病和60岁的人有6人),以“犯罪证据不足”为由释放后,又将其中数人“取保”,其中我被非法刑拘38天释放后取保(因本人拒绝签字,取保书未给我),又于04年7月1日通知我“劳教一年”。当时我写了“申请复议”和“申请所外执行的报告”(因我已58周岁,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眩晕病等病)交给被告,随即我被送往市看守所,被告对我的申请复议和所外执行的报告恶意拖延不办,至今未给我复议的结论,粗暴地剥夺了我“申请复议”和获得“所外执行”的权利。04年8月中旬,我因高血压和动脉硬化发生“眼中风”,通过市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再次向被告提出“外出就诊”,也遭被告恶意推诿、变相拒绝,致使我因眼中风、眼底严重出血未获及时救治,以致左眼视力从1.2急剧下降到0.1,并诱发白内障,花费巨额医疗费也无法挽救我的左眼,造成我的左眼终身致盲。
  被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知我是清白无辜的,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更无刑事责任可追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我(共立案侦查了8人),制造了轰动一时的“4.7团伙盗窃国家公文”大冤案,并整理呈报了将我劳教一年的黑材料,又非法剥夺了我“申请复议”和“申请所外执行的权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徇私枉法罪;被告非法刑拘了我38天,而且残忍地虐待我,剥夺了我外出治病的权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被告利用职权数次侵犯了我的权利,使我的高血压、冠心病急剧严重,左眼中风几乎致盲、又患上脑梗塞,每月医药费近千元,使我身心受到不可弥补的极大伤害,进一步摧残我的身体,给我的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极大地伤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和我的弟妹、亲人精神上带来莫大痛苦,特向贵院控告,请求予以侦查,依法起诉。
  要求:
    1.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名誉损失费、经济损失费、本人及亲人的精神损失费共四十万元。

此致
    人民检察院
附:1.传唤证 2.释放证 3.劳教决定书 4.控告信 5.情况说明

控告人:        
2006年11月18日    




控 告 状
控告人:胡翠英,女,1947年1月7日,汉,大专毕业,退休工程师。
    暂住南京市南湖南苑新村话园13幢51号102室   电话:86426865
被控告人:司军,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局长,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83号
控告案由和请求(1)被控告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赔偿控告人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我的父母的两处私房被违法野蛮拆迁后,我们家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我们全家人无数次奔走了各职能部门和区、市、省信访局,寻求解决无果后,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我进京到国务院、建设部的信访部门上访。我在各级、各部门文明上访,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从无任何过激行为,从未无理取闹,无理缠访,更从未去政府重要会议场所无理取闹、无理缠访过,从未扰乱社会治安和机关工作秩序。我的上访是文明的、合法的、无可非议,应依法给予保护。被告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一莫须有的罪名:①于03年7月27日下午3时,派许萍、苏俊国非法搜查了我的人身和住处(搜查证号为玄字[2003]9号)派人强制撬橱搜走了无磁带的录音机和无胶卷的照相机、白大褂等合法私有财产,未给清单,至今白大褂等未归还。②2003年7月28日~8月6日将我非法刑拘9天。③03年11月14日,我在南京站进站口欲持票乘火车,在进站口附近被告将我拦截,押到派出所后又以同一罪名将我刑拘一个月后,超期“取保”525天。05年5月21日上午10时,我到玄武分局强烈要求后,玄武分局刑警四中队的高立指导员等民警于当天下午6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亲自送到我家,并对取保525天,超期159天问题解释为“办案民警生病,未及时送上门”,并为此表示道歉(有录音为证)。
  被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知我是清白无辜的,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更无刑事责任可追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两次立案侦查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被告明知我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更无刑事责任可追究,对我非法刑拘两次,超期取保525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我的住宅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构成非法搜查罪。
  被告利用职权数次侵犯了我的权利,使我从此患上了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每月医药费数百元,使我身心受到不可弥补的极大伤害,严重地摧残我的身体,给我的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极大地伤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和我的弟妹、亲人精神上带来莫大痛苦,特向贵院控告,请求予以侦查,依法起诉。
  要求:
    1.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名誉损失费、经济损失费、本人及亲人的精神损失费共四十万元。

此致

    人民检察院
附:1.传唤证    2.刑拘单  3.释放单  4.取保单
  5.解除取保单  6.控告信  7.信访事项受理单

控告人:        
2006年11月15日    










控 告 状
控告人:胡翠英,女,1947年1月7日,汉,大专毕业,退休工程师。
    暂住南京市南湖南苑新村话园13幢51号102室    电话:86426865
被控告人:覃志强,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主任,地址:南京市洪公祠
控告案由和请求(1)被控告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赔偿控告人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6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我的父母的两处私房被违法野蛮拆迁后,我们家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我们全家人无数次奔走了各职能部门和区、市、省信访局,寻求解决无果后,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我进京到国务院、建设部的信访部门上访。我在各级、各部门文明上访,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从无任何过激行为,从未无理取闹,无理缠访,更从未去政府重要会议场所无理取闹、无理缠访过,从未扰乱社会治安和机关工作秩序。我的上访是文明的、合法的、无可非议,应依法给予保护。玄武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一莫须有的罪名,对我的住宅搜查一次、对我两次刑拘和超期取保是非法的。
  2004年4月7日(星期三,由于当天受强冷空气影响,天气特别冷)上午是各部门领导接待日。上午10时,我到达省信访局,碰到了数位等待省建设厅拆迁处的王家强处长接待的拆迁上访人。从上午等到下午4时,王家强处长数次来电话承诺,一定会到信访局接待我们,可是一直等到下午5时,也未见王处长的踪影,王处长也未让信访局接待员转告我们,“今天不能接待你们,改日再来。”于是宋怀珠、赵××、傅国恒、严正兰、郭××、宗祥怀和我等8位拆迁上访人,只好不顾寒冷和饥饿,先后进入大门洞开的省信访局第二接待室,(不知是谁)随手关上门后耐心地继续等下去。我是坐在一进门右边窗户旁的塑料椅上闭目养神,心中打算:“又冷又饿,不必再等下去,改日再来”,后来坐在办公桌旁的宗祥怀随手翻看私拿抽屉内别人的上访材料时,我和另外几个人都劝他“不要翻,翻得乱糟糟的,不礼貌,赶紧回家吧”,宗祥怀不听,仍然好奇地翻看,自始至终其余7人都未参与,各自坐在椅子上。
  以上事实,接待室内的监控资料可为我们作证。
  几分钟后省信访局3名接待员和2名民警从屋内小门进来说:“你们当中有人拿了材料,拿材料的人留下,其余人出去”。我们立即各自回家,事后得知:宗祥怀被带到了宁海路派出所,王家强处长在那儿等他,晚上九点多宗祥怀离开派出所回家。
  4月7日傍晚发生的事,是宗祥怀个人突发行为,根本不是团伙作案。我和其余6人是清白的,4月7日在省信访局上访是文明的、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鼓楼分局从04年4月9日起,以“团伙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等罪名将清白无辜的我等7人和宗祥怀(共8人),分别刑拘了30~38天(其中患有严重高血压、冠心病、肾脏病和60岁的人有6人),以“犯罪证据不足”为由释放后,又将其中数人“取保”,其中我被非法刑拘38天,释放后取保(因本人拒绝签字,取保书未给我),被告于04年7月1日通知我“劳教一年”。
  被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知我是清白无辜的,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更无刑事责任可追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滥用职权、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将我劳教了一年,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利用职权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使我的高血压、冠心病急剧严重,左眼中风几乎致盲、又患了脑梗塞,每月医药费近千元,使我身心受到不可弥补的极大伤害,进一步摧残我的身体,给我的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极大地伤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和我的弟妹、亲人精神上带来莫大痛苦,特向贵院控告,请求予以侦查,依法起诉。
  要求:
    1.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名誉损失费、经济损失费、本人及亲人的精神损失费共六十万元。

此致

    人民检察院
附:1.劳教决定单    2.申请报告

控告人:        
2006年11月15日    

woburongyi 2008-3-4 02:04

不错,我喜欢,太喜欢了,谢谢楼主,为我们带来了方便.
支持楼主啊!支持楼主啊!
:P :D :D

CNNSB 2008-4-19 06:44

反腐倡廉要借鉴
在这个世界的每个国度里,我们都能看到或听到到廉洁、反腐之类的字眼。有的国家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有的国家正在为反腐倡廉殚精竭虑、伤透脑筋,然而北欧国家却能轻易取得令人侧目的廉政成就,不免给人以“十里不同俗”之感。其中尤以芬兰、丹麦、瑞典三个国家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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