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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k003 2008-1-27 14:33

开假发票不违法,法官帮赚几佰万!!!

  一个由“43万”暂支款竟然变成了触目惊心的“320多万”(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在逐步增加)详见法院执行局的款项总表。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此案件的裁决事实和理由完全背离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职责,根本没有体现公正,公平。

  我们为了维护税法,讨回公道,走访了贵州省贵阳市,兴义市税务局,云南开远市,个旧市,蒙自税务局,小龙潭派出所,开远市公安局,拜访和书面报告了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省纪委等,而且还将书面报告呈给了中央个别领导。然而还是这样的结果,难怪全国有那么多假发票能安然无恙地生存下去,要拒假真的很难,很难。这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给不少人带来痛苦!

  此案的曲折性,离奇性,复杂性,您分析后便知。真诚希望有正义感的您看后,敬请发表观点并给予指点和帮助。深信有您的帮助能给我门增添信心,勇气,力量,与此同时您也定会收获很多法律知识,以便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请看以下资料:

走过路过啦 2008-2-3 03:17

40万元租金经过两轮审判变成300万!

  区区40多万元的欠款,在经过中院、高院近一年时间的审理后,居然变成了300万!请大家来评评理:

  原告陈伟,是云南省个旧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业主。被告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西南分公司小龙潭电厂项目经理部。双方在2005年12月23日,签订了材料租赁合同。被告支付2006年1月至5月的租金后,发现原告提供的是伪造发票,即从2006年6月起拒付租金。2007年1月,原告起诉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时,被告拖欠原告从2006年6月至12月的租金,共计40多万元。

一、开假发票不违法?

  由于原告提供假发票,造成被告支付租金后无法做账,被告才于2006年6月起,拒付租金。事实上,是原告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在前,被告拒付租金在后。收款给真发票,是法定义务,也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提供假发票,既违法又违约。在原告先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利拒付租金,不履行合约!

二、法院查封不影响归还?

  2007年1月8日及10日上午,被告分别归还了部分租赁物。2007年1月10日下午,中院送递了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还未归还的租赁物,造成被告无法归还的事实。但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居然写着“法院查封租赁财产,并没有对使用权进行剥夺”。难道法院查封的建筑物,还可以随便移动,甚至拿去归还吗?

  被查封期间,被告没有使用租赁物,并且有第三方监理的书面证明、拍摄的照片。同时,被告还在为这些堆放在工地且停止使用的租赁物支付每天2000元的保管费!原告无法举证被告在使用租赁物,但法院在判决时却说“即使没有使用,只要没有进行归还,则租赁物仍应视为租赁状态”,并且还判令被告支付被查封期间的租金。这绝对是强将给被告的。用就是用,不用就是不用。什么叫“不用也视为使用?”由于法院的查封,造成租赁物无法归还,但被告却因此被判多支付80万的租金!

三、滞纳金有无法律依据?

  在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上,除了判令被告支付被查封期间的租金外,还将2006年6月至12月半年间欠下的租金,从2006年1月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确实,在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上,注明了滞纳金为每天千分之五。但是,滞纳金和违约金是有本质区别的。

  法院认定滞纳金属违约性质,并判决滞纳金达数百万,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滞纳金是因逾期缴纳国家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违约金是指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行政法规中才能找到依据,而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合同法中,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判令被告支付高达数百万的滞纳金!

  2007年10月,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上依然判令被告支付被法院查封期间的租赁物租金,同时,还要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008年1月14日,仅仅在高院宣判后一月内,中院从被告的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划走了84万2千元,并向被告发出了一份应付款项总表。上面清楚地一一陈列了账目明细:租金1237445.05元(其中:法院判801294.3元、其后租金为436150.75元),滞纳金1635109.33元(其中:法院判为632622.63元,其后滞纳金为1003486.7元),执行费167548元仅这三项相加,原本只拖欠了40多万元的租金,变成了304万!这让人怎么接受?!

bluefish123 2008-2-4 01:58

还能相信什么?

现在的法律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甚至成为损害公民的权益的工具。我们还有什么是可以相信的啦!

青年之家 2008-2-5 01:05

赚死了,能赚那么多钱?????????????????

ludoumaohegou 2008-2-5 13:56

奶奶的

奶奶的!这是怎么一回事?还有没有王法?中国的法律是怎么回事?

wkmzmz 2008-2-6 03:00

新的一年找到了一个好发财之路

新的一年找到了一个好发财之路,就是卖假发票!

青青杨柳岸 2008-2-10 15:32

如果你还有机会

如果你还有机会,一定要做公务员,这样你就可以以权易钱啦!再有就是把你的胆子练大,也去做假发票,没逮到前,你都是赚定了

bluefish321 2008-2-13 01:46

假发票真赚钱!

假发票真赚钱!大家可以考虑都去做这个啦!

minad 2008-2-20 05:48

举报!支持你!

举报!支持你!举报!支持你!举报!支持你!举报!支持你!

shenxian521 2008-2-20 08:49

这是怎么一回事????????????????????????/

yuyu 2008-3-10 11:43

回复 1# 的帖子

我也是法律工作者,看着这样的吹嘘,我觉得发贴人无非是为了赚取什么劳务费而在这里歪曲事实罢了!我认为在没有见到判决书全文的时候,不清楚真实的案情是什么的时候,任何人在这里听一方当事人从自己的立场上讲述案情,都是不客观的。我认为法院如果真的要把40万判成几百万,不可能没有事实依据。中国的法治是怎么乱的,就是一个人在这里不负责任的胡说,其他人就跟着瞎起哄。真是无聊!

5125413 2008-3-12 17:59

郁闷

这是什么世道啊?难道衙门真的是老百姓进不了的地方????

mzwk 2008-5-18 07:52

怎么会有这种法官!

怎么会有这种法官!??????????让无法理解。

hrk003 2008-7-4 08:56

事情还没有完!!事情还没有完!!事情还没有完!!

事情还没有完!!事情还没有完!!事情还没有完!!

377986 2008-7-8 03:02

中奖啦!

这种事让你遇上真是和中五百万差不多!

yueyingyaodong 2008-7-9 01:04

:@ 这日子还让不让人过了,随时担心被蒙就算了,还来个投诉无门。

dongzouxigu 2008-7-10 01:33

法治社会到底离我们有多远!!

qiongqiongbaitu 2008-7-11 01:19

“上面有人”就好办事啊,连假发票都不违法,还有什么不可以办的呢!!

wanyuerumei 2008-7-12 10:22

金钱是最好的仆人,最坏的主人。人又少了一个。

yeliangrushui 2008-7-13 06:03

什么世道啊!开假发票还不违法!!

liulanggou 2008-7-14 01:37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377986 2008-7-14 07:22

遇是这样的事有点晕的哦!

遇是这样的事有点晕的哦!

liulangxiaohai 2008-7-15 00:54

象这样明目张胆以权谋私还了得!!

yuemingxingxi 2008-7-16 01:33

强权面前哪儿有我们小市民说话的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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