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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891266 2008-5-4 08:30

毁林建别墅 国家森林公园遭浩劫

被誉为哈尔滨后花园的龙凤山水库兴建于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三日,是由国家投资一亿多元在东起龙山,西接风山之间筑起一条长近千米的拦河大坝,拦腰截断牤牛河,形成了库容蓄水量二点七亿立方米,长十五公里,宽三公里,总面积四十五平方公里水面狭长的低山平湖,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群山怀抱之中。1993年黑龙江省省政府批准龙凤山水库为省级风景名胜区。联合国大气观测组织将该地区确认为无污染的自然保护区,并在库区设立了观测站。龙凤山和龙凤山水库还分别是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水利风景区。
这块秀丽的风水宝地从2006年下半年就遭受了厄运,据说有一位 在五常市 可 以“呼风唤雨” 的大佬 , 凭借着他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势力,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许可”和“建设许可”等证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龙凤山水库岸边“天保工程”的自然生态林区大兴土木建造别墅,现已基本建成别墅六栋(图片附后),毁林面积达 数 万平方米。 秀美的山川 被破坏的满目苍痍,砍伐后留下的树桩和林木遍地都是( 图片附后 ), 森林植被 遭到 了空前的浩劫 。时至今日,林毁林建造别墅 还在进行中 。
下图:龙凤山水库昔日的风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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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ng 2008-5-5 04:05

龙凤山水库昔日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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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ng 2008-5-5 04:10

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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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ng 2008-5-5 04:17

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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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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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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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ng 2008-5-5 04:21

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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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ng 2008-5-5 04:22

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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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ng 2008-5-5 04:22

在水库岸边毁林建造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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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36

龙凤山水库昔日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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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38

昔日树木镶衬的水库岸边,今日被砍伐的一派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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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39

砍伐后留下了树桩和盖别墅的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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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0

盖房砍伐下来没有来得急运走的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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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1

盖房砍伐没有来得急运走的木头,上面盖的是盖房子用的“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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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2

将一部分木头劈成了木拌子准备作烧火柴用,旁边是盖房子用的红砖及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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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4

砍伐的树木直径约有20—30公分,需要几十年才能长成,现在留下的只是树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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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6

这是砍伐下来的名贵树木——“秋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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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7

这是被砍伐的树木趟卧在盖房子的沙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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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8

岸边砍伐后还孤零零的立着三颗树木在面向湖水“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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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7:49

青山变成了荒原,森林植被遭到了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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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的祈盼 2008-5-5 08:22

又拉来了红砖、砍伐了树木,别墅还在建设中,但透过砍伐后留下的几颗树木的缝隙,所见到的就是龙凤山水库的水面。如今“哈尔滨的后花园”变得满目苍蒺!谁能拯救我们的龙凤山水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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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图片拍摄于2008年3月27日(我们还有后两次拍摄的图片和录像),我们将对内容和图片的真实性负责。我的[email]liu891266@126.com[/email]

荆棘丛 2008-5-7 00:25

擢令环保部、监察部、中纪委彻查此事,钦此!

静静的 2008-6-3 02:33

:( ,残不忍睹,谁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呀?也不怕夜里闹鬼,要知道他们占据了那么多生灵的家园!可恶!

liu891266 2008-7-3 13:42

毁林建别墅的最新消息!
我于4月2日向哈尔滨市长信箱提交了标题为“盗窃国有粮库粮食;毁林建别墅”的举报信(编号:X20080001164),我对哈市公安局(市长信箱)的答复不能接受,现将我举报的原文和市长信箱回复的原文及我不能接受的理由抄录、发表如下(如有不实原承担法律后果:
一、我举报信的原文
王清林、男、46岁、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五常市粮食局副局长(五常市粮食集团总经理)兼任光辉乡粮库主任;石庙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他集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于一身,同时还是五常市和哈尔滨市两级人大的代表。比他公开身份更为惊人的是他的能量!可以说,这位身价千万的大佬在五常能“呼风唤雨”,在省城哈尔滨他也有很深的“根基”。他自己就说:某某领导(副省级)到他家看过古董;某某领导(哈市)和他是朋友。 二、涉嫌盗粮经过: 2008年3月16日王清林把他光辉粮库的铲车让其外甥曹大军开到40公里外的冲河粮库,于3月18日晚王青海主任把在库区内流动值班的职工撵回家,他伙同副主任王占录(刚被他提起来的)在午夜12时许用铲车将粮库4号钢板仓西侧1号门(东数3号门)的2006年“代储”水稻用铲车装了3大货车(约50吨左右)没有开票也没有检斤就盗运出库;于3月19日午夜12点左右,王青海主任又指挥4台大货车在冲河粮库的4号库拉水稻,是由王清林(王青海)的外甥开铲车装车,副主任王占录在货车上用铁撮子平整铲车装上来的水稻,整个装车时间持续了3个多小时,与18日晚间一样———没有开票也没有检斤而装粮的卡车就开出了冲河粮库,4台货车大约装了60多吨水稻,其中看清的两台车牌号分别是黑A22133和黑R51255。盗出的水稻当晚就运到哈尔滨冰灯米业在五常市的基地(该米厂据说有王清林的股份)。先后两次(3月20日我们就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王清林兄弟和外甥伙同副主任王占录就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代储粮100多吨,价值20余万元。 三、盗运出库水稻的权属:(略) 四、我们的举报过程: 我们于3月20日就向有关部门详细举报了王青海等人的盗窃事实,因为我们想到了查处的阻力没有敢将王青林派去铲车等他涉案的内容写入举报信,只是告他弟弟王青海。即或这样,对于我们的举报有关部门以不归我们管辖等理由进行推脱,甚至让我们找哈市××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他们再查。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好歹在23日将举报材料交到了五常市×××部门领导的手中,但在我们随后追问调查进展时得到的答复先是说需要向五常市领导汇报,后来又说还需要向哈尔滨市××单位汇报,更有的答复根本不象是出自执法者之口,反到向是王青海的辩护律师在狡辩。就是这样一个时间、地点、粮食、车号等证据确凿的盗窃案,因为被举报人是王青林的弟弟,就出现了推诿、反复请示汇报的反常现象,直至3月31日也没有得到×××单位有关立案和进行侦察的消息,我们却早在3月24日就从知情者处得到了王清林当时想以“因水稻被雨淋湿而卖出”和作“农发行”工作(这批水稻是农发行贷款购买的代储粮,动用必须经过发行同意)以及用“收购水稻补平这笔亏空”等摆平这起盗窃案的活动和对策。我们当时不得不这样理解——有关部门拖延侦察时间,就等于给犯罪分子串供、销毁证据和进行“地下活动”赢得空间。(略) 五、违规拍卖水稻,涉嫌毁灭证据:(略) 六、王清林兄弟威胁恐吓、拉拢利诱我们(略): 毁林请见:[url]http://bbs5.news.163.com/bbs/society/68970842.html[/url]。 电话:135036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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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长信箱回复的原文:
刘全民同志: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责成五常分局调查处理。经查:冲河粮库系五常市粮食局直属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王青海(附五常市政府 、粮食局文件)。2006年五常冲河镇常星米业以冲河粮库名义从五常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所收购水稻,并在冲河粮库钢板仓内存储。该存储的水稻经销权归五常冲河镇常星米业(附五常市农业发展银行同冲河粮库借款合同及常星米业同冲河粮库购销合同),但在2008年3月18日和19日夜间,冲河粮库主任王青海、副主任王占录在未得到常星米业准充情况下,私自调用铲车装车,将粮库钢板仓内的水稻拉出七货车至五常市"冰灯米业",约110吨。(有证人证明) 综上所述,五常分局认为,王青海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私拉粮食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属盗窃行为,此案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建议控告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8年6月2日
[url]http://xfj.harbin.gov.cn/view_mail.asp?xfsxbh=200800001200&DepartNo=001000000[/url]点击可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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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们对答复不能接受的理由和再举报的要求:
我们是3月20日向五常市公安局举报的,也是在“不归他们管辖”的情况下经过一番周折我们才于3月23日将举报信交到检察院(至今没查案),通过“答复”我们才知道是在(市长信箱)的督办下,五常市公安局才不得不介入该案。但这次调查是不深入、不细致,甚至对犯罪分子有包庇袒护之嫌。
在公安局的报告中首先突出“冲河粮库系五常市粮食局直属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王青海”的国有企业性质。他们要说明的无非是“王青海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私拉粮食不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他们不想说、或是有意回避的是“王青海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私拉粮食”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构成的要件。
公安局的报告中指出:“在2008年3月18日和19日夜间,冲河粮库主任王青海、副主任王占录在未得到常星米业准充情况下,私自调用铲车装车,将粮库钢板仓内的水稻拉出七货车至五常市"冰灯米业",约110吨(有证人证明)”。 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在案件调查中仅有“证人证明”,而不取王青海的证?“调用的铲车”是光辉粮库的,为什么不查清粮食局副局长、光辉粮库主任王清林在这起案件所起的作用?我们认为这些无疑是给王青林兄弟等串供、毁证提供了空间!另外“涉案标的”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作为办案机关的公安局却用“约110吨”的模糊数字来应付,为什么他们不到过磅的煤厂和找相关人员将涉案粮食的吨算调查清楚?再者,对于我同时举报王清林毁林建别墅的案件为什么没有答复。
公安局在报告中说:“2006年五常冲河镇常星米业以冲河粮库名义从五常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所收购水稻,并在冲河粮库钢板仓内存储。该存储的水稻经销权归五常冲河镇常星米业(附五常市农业发展银行同冲河粮库借款合同及常星米业同冲河粮库购销合同)”。
我们认为,所附的“两份合同”清晰的表明了“三者”的关系,不存在“常星米业以冲河粮库名义从五常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所收购水稻 ”的问题,“常星米业”和“农发行”没有任何关系,是冲河粮库向能发行借贷购入水稻,再卖给常星米业。在常星米业没有向粮库付款和水稻出库之前,水稻的所有权理所当然是归“国有”的冲河粮库所有。现在常星米业和冲河粮库不是“经销权”的合同之争 ,而是举报王青林兄弟盗窃(贪污、侵占)国库粮食的刑事案件。但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安局却荒唐的“建议控告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即或我们举报的案件“不属盗窃行为,此案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我们通过这次举报深刻的认识到反腐难、反对向王清林这样的大腐败分子更难,这要是普通老百姓别说是“七汽车约110吨”水稻,就是七牛车也早被抓起来法办了,无非是王清林用赃钱构筑了关系网,有人为王清林这个硕鼠张目!我们才在告了3个多月后等到了“建议控告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结果。但不管王清林的保护伞有多硬,都动摇不了我们和腐败分子斗争到底的决心,所以我强烈的要求你们能够指派有“管辖权”的单位,尽快查清王清林等的全部犯罪事实,早日将王清林等蛀虫绳之以法。
举报人:刘全民

20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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