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ya67572008 2008-6-12 05:46
河南省义马破坏和谐社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河南省义马破坏和谐社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转帖——转自新浪杂谈
河南省义马破坏和谐社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中国西部时报詹碧华
河南省义马市贾某多次向本报反映称,2004年底千秋煤矿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在其住宅正南方非法建筑楼房,侵害其合法利益,与千秋煤矿交涉无效,并遭到停水停电报复后,便向义马建设局请求行政救济,建设局抛开《规划法》行政不作为,以协调、建议提起民事诉讼为名,暗中支持非法建筑房者,督促贾某卖房。被贾某迫信访维护权益,鉴于建设局与千秋煤矿经济关系复杂(涉嫌官商勾结,)行政救济的结果越来越为糟糕,贾建设被迫逐级上访至北京时,却被义马公安局以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强行带回非法拘留。
为此记者前往当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贾某告诉记者:他上访至三门峡及省有关部门,省及三门峡有关部门6次批示让当地解决其问题,但当地有关部门始终未给他一个合理的说法,后来被迫访至北京,义马市公安局以他每天都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将他从北京强行拘回两次并对他非法拘禁10天。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竟没盖公章。拘留所在收取生活费145元的收据上只盖有“接收专用章”。
国家行政处罚法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查处,不得超出本行政辖区办理治安案件。如果贾建设多次赴省进京无理上访,严重扰乱有关部门秩序,那么只有北京市的公安机关才有管辖权。然而义马公安局抵触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京拘人。
随后记者来到义马市政法委,李书记、陈书记接待了记者:就贾某进京上访一事,为何义马市公安局直接到北京拘人和公安局收费的收据上为何只盖有“接收专用章”?陈书记说:当时是接到北京府右派出所的通知,并在当地取了证,然后带回来进行拘留处罚的,关于收据只有接收专用章的事,不是我们主办的,具体情况你们可以到拘留所去找左所长。当记者来到拘留所隔着大门被告知左所长不在;陈书记又安排记者到义马公安局警令部了解情况,一位姓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说,上面有规定关于这个案件我们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从一个法律界人士那里了解到:北京府右派出所性质上也是一个基层派出所,它没有权利向全国省级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以及所属单位通知领人,但是事实上现在已经形成一个迅速和被信访单位、各地驻京办事处沟通,直接影响信访案件处理的惯例。已经为可以保护信访人人身安全得事实上的信访机关。
据了解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署期2006年3月10日《工作说明》,只证明3月8日本所干警发现信访人员一名,稍有滞留,履行正常审查,2005年9月至信今此人多次上访。没有证明本地区的秩序被扰乱。多次上访并不意味着扰乱秩序,恰恰表明基层单位不依法作为的严重性以及解决涉访问题的困难性。然而义马公安局竟把北京府右派出所出具的这么一份工作说明作为证据,真是可笑!
义马市公安局作为当地公安机关,担当着确保一方平安,作为百姓的父母官,应当成为依法行政楷模,坚持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制裁违法,不能滥用职权,阻塞民意下情上达,万万不能用非法手段来镇压,遏止上访势头,更不能视上访人员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敌人,置法律于不顾,强行拦访,这是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背道而驰的!犯一次错误,虽然损失严重,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欲孤行,知错不改。经历四次诉讼,双方的后续付出远远超过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希望公安机关现任领导人,吸取教训,管好干警,放下架子,尊重法律,听从法庭劝告,主动依法承认错误,赔偿损失,取信于民,重塑人民公安的光辉形象!
针对此事件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作者:中国西部时报联系电话010-5149160213523992754)
图:义马拘留所盖接收专用章的收费收据
jiaya67572008 2008-6-2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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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a67572008 2008-7-1 06:11
河南省信访局转办函到义马市变成废纸
河南省信访局转办函到义马市变成废纸
义马市百姓除了赴省进京反映还有何路可走?!
我叫贾建设,今年51岁,是河南省义马市人,联系电话为13939865250。现在遇到信访机制失灵,司法不能监督的尴尬问题,请你过问,关注民生。
义马市是全国信访先进市,是全国学习的榜样。但是该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公务员进出混乱,非法行政,司法独立性较差现象明显。2005年初,我因该市建设局官商勾结,住宅被侵犯,先后请求行政、司法救济,结果先后遭遇行政不作为、司法不作为。无奈2006年9月27日我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于同日受理并签发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并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义马市信访局于2006年10月10日转送建设局要求依法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建设局接到《转办通知》后,无视《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只加强拦访截访工作,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导致当地信访机制瘫痪失灵。建设局抗法不办,该市信访局、党委机关对其无可奈何。我无奈再次赴省信访,2006年12月5日三门峡市驻省信访工作站得知信访机制失灵后,同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支持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挽救信访机制。2007年1月8日我向义马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请求确认建设局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受理。
控 告 书
关于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的控告。
控 告 人:贾建设,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被 控 告 人: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文德。
事实理由:
我于2006年9月27日,到河南省信访局反映义马市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成为非法建筑保护神。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有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责任,有义务制裁辖区内违法者,保护合法者。但是义马建设局从我举报申请行政救济到被迫接受违法建筑已成事实,却是置规划许可证于不顾,以协调为名,暗中纵容非法建筑,逼我卖房,并遙身一变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者变为逼我卖房的监督者,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涉嫌官商勾结。河南省信访局在看完我的材料及有关证据后,开具了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我们并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我们于2006年10月27日到义马市信访局询问,见到了义马市信访局李局长,李局长表示已于2006年10月10日转办到了义马市建设局并拿出了转办通知单,有义马市建设局 闫 新華的签字,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义马市建设局违反该规定逾期不给任何答复。在这期间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到我家找我,并在我信访期间派多名工作人员跟班试图截访,但就是不给任何答复。
综上所述,作为全国信访先进市的河南省义马市,每天都有全国各地的人到这里参观学习,本应积极作为成为真正给群众排忧解难的楷模,却发生了义马市建设局无视《信访条例》只管堵访、截访却不及时作为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实在发人深省,令人费解!为此我请求有关领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义马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文德的行政违法责任!
控告人:贾建设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行 政 诉 讼 状
原 告:贾建设,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被 告:义马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文德
诉讼请求:
(1)请求你院确认被告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5年初,义煤集团千秋煤矿非法建筑住宅楼,影响周边住房权益。因涉嫌官商勾结,原告全家积极交涉不公无效,还导致千秋煤矿因此停了原告的生活用电用水。2006年9月27日原告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于同日受理并签发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并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义马市信访局于2006年10月10日转送被告要求依法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被告接到《转办通知单》后,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只加强拦访截访工作,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导致当地信访机制瘫痪失灵。原告无奈再次赴省信访,2006年12月5日三门峡驻省信访工作站得知信访机制失灵后,同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支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挽救信访机制。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忽视群众利益,打挑衅了信访工作机制严肃性,影响了义马市作为全国信访先进市的形象,现请求你院依法审查监督,确认被告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促进被告依法行政,为百姓造福。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建设
二00七年元月一日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义行初字第1号
起诉人贾建设,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
2007年1月12日,本院收到贾建设的起诉状。要求要求确认义马市建设局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的违法行政行为。贾建设起诉诉称:2005年初,义煤集团千秋矿非法建设住宅楼,影响周边住户权益。2006年9月27日原告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于同日受理并签发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义马市信访局于2006年10月10日转送被告要求依法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被告接到《转办通知》后,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现提起诉讼:1、要求确认义马市建设局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对《信访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对有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实际上是对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或处理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贾建设对建设局信访不作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贾建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王丽亚
审 判 员 陈秋敏
2007年3月6日
书 记 员 贺卫锋
义马市建设局因行政不作为被纪检检查部门确认行政违法,并对原副局长, 城管队长予以行政处分,被新闻媒体两次暴光批评,被义马市群众领导工作小组全市通报批评。以上足以证明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义马市建设局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在遭遇义马市信访机制瘫痪,义马市法院司法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作为普通百姓除了进京上访还有何路可走!
2007-8-24
义马市百姓除了赴省进京反映还有何路可走?!
我叫贾建设,今年51岁,是河南省义马市人,联系电话为13939865250。现在遇到信访机制失灵,司法不能监督的尴尬问题,请你过问,关注民生。
义马市是全国信访先进市,是全国学习的榜样。但是该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公务员进出混乱,非法行政,司法独立性较差现象明显。2005年初,我因该市建设局官商勾结,住宅被侵犯,先后请求行政、司法救济,结果先后遭遇行政不作为、司法不作为。无奈2006年9月27日我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于同日受理并签发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并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义马市信访局于2006年10月10日转送建设局要求依法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建设局接到《转办通知》后,无视《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只加强拦访截访工作,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导致当地信访机制瘫痪失灵。建设局抗法不办,该市信访局、党委机关对其无可奈何。我无奈再次赴省信访,2006年12月5日三门峡市驻省信访工作站得知信访机制失灵后,同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支持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挽救信访机制。2007年1月8日我向义马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请求确认建设局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受理。
控 告 书
关于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的控告。
控 告 人:贾建设,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被 控 告 人: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文德。
事实理由:
我于2006年9月27日,到河南省信访局反映义马市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成为非法建筑保护神。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有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责任,有义务制裁辖区内违法者,保护合法者。但是义马建设局从我举报申请行政救济到被迫接受违法建筑已成事实,却是置规划许可证于不顾,以协调为名,暗中纵容非法建筑,逼我卖房,并遙身一变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者变为逼我卖房的监督者,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涉嫌官商勾结。河南省信访局在看完我的材料及有关证据后,开具了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我们并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我们于2006年10月27日到义马市信访局询问,见到了义马市信访局李局长,李局长表示已于2006年10月10日转办到了义马市建设局并拿出了转办通知单,有义马市建设局 闫 新華的签字,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义马市建设局违反该规定逾期不给任何答复。在这期间河南省义马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到我家找我,并在我信访期间派多名工作人员跟班试图截访,但就是不给任何答复。
综上所述,作为全国信访先进市的河南省义马市,每天都有全国各地的人到这里参观学习,本应积极作为成为真正给群众排忧解难的楷模,却发生了义马市建设局无视《信访条例》只管堵访、截访却不及时作为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实在发人深省,令人费解!为此我请求有关领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义马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文德的行政违法责任!
控告人:贾建设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行 政 诉 讼 状
原 告:贾建设,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被 告:义马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文德
诉讼请求:
(1)请求你院确认被告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5年初,义煤集团千秋煤矿非法建筑住宅楼,影响周边住房权益。因涉嫌官商勾结,原告全家积极交涉不公无效,还导致千秋煤矿因此停了原告的生活用电用水。2006年9月27日原告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于同日受理并签发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并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义马市信访局于2006年10月10日转送被告要求依法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被告接到《转办通知单》后,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只加强拦访截访工作,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导致当地信访机制瘫痪失灵。原告无奈再次赴省信访,2006年12月5日三门峡驻省信访工作站得知信访机制失灵后,同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支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挽救信访机制。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忽视群众利益,打挑衅了信访工作机制严肃性,影响了义马市作为全国信访先进市的形象,现请求你院依法审查监督,确认被告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促进被告依法行政,为百姓造福。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建设
二00七年元月一日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义行初字第1号
起诉人贾建设,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
2007年1月12日,本院收到贾建设的起诉状。要求要求确认义马市建设局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的违法行政行为。贾建设起诉诉称:2005年初,义煤集团千秋矿非法建设住宅楼,影响周边住户权益。2006年9月27日原告向河南省信访局反映,省信访局于同日受理并签发豫访字[2006]155034号《转办通知单》,于2006年10月2日送达义马市信访局。义马市信访局于2006年10月10日转送被告要求依法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被告接到《转办通知》后,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逾期不作出任何答复。现提起诉讼:1、要求确认义马市建设局处理信访案件逾期不答复行政行为违法;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对《信访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对有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实际上是对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或处理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贾建设对建设局信访不作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贾建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王丽亚
审 判 员 陈秋敏
2007年3月6日
书 记 员 贺卫锋
义马市建设局因行政不作为被纪检检查部门确认行政违法,并对原副局长, 城管队长予以行政处分,被新闻媒体两次暴光批评,被义马市群众领导工作小组全市通报批评。以上足以证明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义马市建设局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在遭遇义马市信访机制瘫痪,义马市法院司法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作为普通百姓除了进京上访还有何路可走!
2007-8-24
jiaya67572008 2008-7-1 06:15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次转办无答复
核心提示:
河南省三门峡义马市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在法定时间内既不立案,拒不给“不予立案裁定”,引发上访,造成严重后果,为掩盖司法不作为丑闻而恶意伪造起诉书。在无原告提供的证据、签字、手印、身份证证明等证明材料情况下,违法办案,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六次转办无答复,普通百姓怎么办??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门峡市人大:
介绍上访人 贾建设 去你处,反映 义马市法院法官王建军等伪造诉讼文书,要求依法查处 一问题,请接谈。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公章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门峡市人大:
持全国人大接访信访字第200610100077号来访。
介绍上访人 贾建设 去你处,反映 义马市法院法官王建军、平发林、陈保国伪造诉讼文书问题,请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公章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门峡市人大:
介绍上访人 贾建设 去你处,反映 义马市法院伪造诉讼文书,违法办案的有关问题,请接谈。
二007年3月25日
附:公章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法院举报中心:
介绍上访人 贾建设 去你处,反映 义马市法院多名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的问题,请接谈并依法处理。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公章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门峡市人大:
介绍上访人 贾建设 去你处,反映 义马市法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请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公章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高法法官举报中心:
介绍上访人 贾建设 去你处,反映 义马市法院在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伪造法律文书问题,请接谈处理。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附:公章
控 告 书
被控告人:李建民,河南省义马市法院院长。
王建军,河南省义马市法院立案庭庭长。
平法林,河南省义马市法院法官。
陈保国,河南省义马市法院法官。
控告人:贾建设,男,53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事实和理由;
一,义马法院知法违法。
2006年元月5日我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立案庭见到王建军,王建军说行政案件必须到行政庭审查。我到行政庭见到行政庭庭长,庭长表示你把起诉书和证据留下,我得向院长汇报你等两天。7天后我又去找庭长 ,庭长让去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我两次到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均被告知必须到基层法院立案,但义马市法院仍不立案 ,我多次要求也不给裁定。为了督促义马法院尽快立案我将此情况反映到河南省人大、省高院均有指示督办。但义马市法院依然不立案,拒不给裁定。迫于无奈我于2006年2月27日进京向国家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后被义马市公安局强行带回非法拘留十日。此时义马市法院才将本应在7日内给的裁定,于80日后送到拘留所。试想如果义马法院当初在法定7日内即使不立案把裁定给我,我就不必到处上访,可以通过上诉的法律途径解决。义马法院知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义马法院应对此负法律责任。
二,义马法院知法犯法。
2006年3月20日义马市法院法官王建军、陈保国将裁定送到义马市拘留所给我,看到义马市 (2006)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大吃一惊。我当时就质问王建军;“2006年2月17日我跟本就没给你起诉书,你怎么知道我9次去三门峡、15次去郑州、3次去北京,你这起诉书是从那里来的。”王建军不回答只说:“我不管,我只管给你送来,你签字吧。”我拒绝签字。王建军把裁定扔在地上走了。2006年3月21日我从拘留所出来后,多次找行政庭庭长要我当初提交的起诉书及证据。他于5月12日将当初我提交的诉状及证据给我,我才确定王建军等人所用起诉书是伪造的。此后,我多次找义马法院反映王建军等人伪造诉讼文书的情况,5月30日在义马法院信访接待大厅见到义马法院院长李建民等十多位院领导,我当时问李院长;“你院 7日内不立案也不给裁定违法不违法。”李院长答;“这是工作失误,时间问题以后注意。”我接着说:“这不是时间问题,你是法院不能知法违法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你院得负法律责任。”李建民不答。我继续问;“你院的起诉书是从哪里来。”李建民恼羞成怒说;“把案卷拿来。”随后王建军把案卷拿来,李建民打开案卷,当时我和在座的十多位院领导都看到案卷里只有两份没有手印、签字的起诉书(打印件),没有我当初提交的8份证据、起诉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我一看就急了问李建民;“你起诉书从那里来的,你院就是这样办案的,证据呢?”李建民答;“人大给的。”我说
;“官司是我打的,只有我给的才有用,我提交的有你院为啥不用,你们法院这是知法犯法。”李建民说;“我只对人大负责,你去告我吧。”
综上所述;义马法院为掩盖自己司法不做为的丑闻,伪造诉讼文书开司法之先河,当事人不需要提交诉状、证据、不需要签字按手印、不需要交诉讼费,一切由义马市法院包办便可为当事人作出裁定。我是一位中国公民,信奉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义马市没有任何法律而言,难道法院知法违法就无人可管,这简直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
2008年2月25日
反映人:贾建设
联系电话:13939865250
jiaya67572008 2008-8-1 05:34
顶
谢谢大家支持
jiaya67572008 2008-8-26 18:29
顶
:) :) :) :) :) :)
诉方人生 2008-8-26 21:53
难道只有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jiaya67572008 2008-9-1 19:4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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