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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15贵州老王 2008-6-26 11:04

天下奇冤,中国特色,一分钱没有得的贪污犯,主犯无罪从犯有罪

我原是贵州省大方县的一名交通警察,服从命令是法律赋予军人和警察的职责,但是我却在服从命令中领了罪。我先不讲我是否冤枉,我只想问法律的公平在哪里?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分管我交警中队的领导和联系领导安排我用中队的公款送人和购物送人,其中分管领导安排并亲自送给联系领导的款项就三万多元,(法院认得我贪污的款项为四万六千多元,其中联系领导安排的九千六)安排送人后他们又安排我开据其他发票他们签字充抵此款项(单位实行的是报帐制度)。2006年7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由于我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的农民的孩子,就先对我实施了非法拘禁(法律监督机关违法这是中国的现象还是另有规定我不知道),我将所有的事实全部向检察机关陈述清楚,非法拘禁我80多个小时后才宣布对我采取刑事拘留。由于我提供了线索很快就将案子破了,但是让我想不到的事却发生了,安排我并亲自签字充抵款项的领导无罪而我涉嫌贪污被公诉并被判刑。法院认定我系从犯,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我就成了没有主犯的从犯。而我也成为了一个没有得到一分钱也没有控制一分钱的贪污犯。
       反腐败是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最得人心的大事,而那些大腐败为了政绩却将我成为反腐败中的牺牲品.一:贪污犯罪是结果犯罪,必须故意占有和控制国家财物,我没有,我怎么构成犯罪?每一笔款项系领导安排支出并亲自参与支出,我却成了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事实,却成为了贪污犯.二,认定我系从犯,那么怎么没有主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案犯必须同案起诉,除死亡和在逃未抓获的外。但此案却只起诉我从犯而没有主犯。(不起诉主犯的原因: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行为系单位行为,不起诉)而我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却比主犯的大,情节却比主犯恶劣,而且是个人行为.三,《刑法》规定:从犯比照和参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我是没有主犯的从犯,他们比照和参照的依据是什么?四,同一个法院,同是几个人办的案件却有不同的结果,如对联系领导的处理:(联系领导系涉及其他违法另案)"对于(2006)方检公诉253号起诉书指控杨青平2005年国庆期间,收受王仕平所送的价值15980元的两部手机(一部9600元,一部6380元,其中6380元的手机在我案件中认定为违纪):经本院业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系杨青平在购买手机后,安排时任大方交警大队二中队负责人王仕平用而中队的款项支付,后由王仕平开具发票报销,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因此,其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在我的案件中,"2005年10月,被告人王仕平为得到杨清平的照顾,提出给杨清平买一部手机,后杨成、杨清平出差贵阳与刘鑫在贵阳选购了一部价值9600元的手机,王仕平将款汇去,杨成回大方后将手机交王仕平,王将手机送给杨清平。2005年10月,王仕平找大方北郊加油站的谭荣建虚开了一张4760元的汽油发票,2006年4月2日,王仕平找宏发汽车修理厂的先娟开了一张4680元的汽车修理发票,上述两张发票王仕平签经办人,曾令远、杨清平签同意上报后,在交警二中队内勤雷忠富处报帐,冲抵王仕平给杨清平购买手机的款项。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注:此手机系杨安排购买送上级领导),同一个事实,在不同的人身上就是不同的定论。呜呼,安排的人和送手机的人系违纪行为,而在当工具的人却成了贪污犯。
  呜呼,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在一个单位组织将公款送人的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普片现象,而将一个一分钱没有得到也没有主观故意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在事实中充当工具的人打成了贪污犯,主犯无罪,从犯有罪,真是天下奇冤,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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