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不能屈 2008-6-29 09:06
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是否应该恢复公职?
我叫庞希敏,男,193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古岘镇三里村村。 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是否应该恢复公职?
一九七六年三月正处在批判邓小平“右倾翻案风”的高潮.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公安局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牙打掉了,耳打聋了。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环分手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某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某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我又去教育局联系工作。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函告我工作不能恢复。七八年行政开除的文件不能撤销。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道理何在?
庞希敏 2008-6-30 12:25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我叫庞希敏.男.现年5 3岁.系山东省平度县古岘镇三里村。个人简历:自九岁上学.1 5岁(1 94 6年)参军.历任正副班长,文化教员、副排长等职。荣立三、四等战功七次。一九五七年入党.少尉军衔一九五七年复员在本县本镇任联中教师。
一九七六年三月正处在批判邓小平“右倾翻案风”的高潮.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公安局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牙打掉了,耳打聋了。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环分手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某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某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我又去教育局联系工作。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函告我工作不能恢复。七八年行政开除的文件不能撤销。行政开除 的前提以不复存在,拒不恢复公职,原因何在?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威武不能屈 2008-6-30 21:47
[quote]原帖由 [i]庞希敏[/i] 于 2008-6-30 20:25 发表 [url=http://bbs.cyol.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17260&ptid=86446][img]http://bbs.cyol.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我叫庞希敏.男.现年5 3岁.系山东省平度县古岘镇三里村。个人简历:自九岁上学.1 5岁(1 94 6年)参军.历任正副班长,文化教员 ... [/quote]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我叫庞希敏.男.现年5 3岁.系山东省平度县古岘镇三里村。个人简历:自九岁上学.1 5岁(1 94 6年)参军.历任正副班长,文化教员、副排长等职。荣立三、四等战功七次。一九五七年入党.少尉军衔一九五七年复员在本县本镇任联中教师。
一九七六年三月正处在批判邓小平“右倾翻案风”的高潮.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公安局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牙打掉了,耳打聋了。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环分手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某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某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我又去教育局联系工作。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函告我工作不能恢复。七八年行政开除的文件不能撤销。行政开除 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恢复公职,原因何在?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庞希敏 2008-7-1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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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20号文件
二.凡属公伤致残人员,均予按退休职工合理安排生活出路,各级领导应深入实际,认真给予彻底落实解决.凡属公伤人员<781>104号文件精神按80%给予解决.
威武不能屈 2008-7-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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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20号文件
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庞希敏 2008-7-3 01:11
纠错决定书
[img]http://img.blog.163.com/photo/dC_7_qotr6YaSafyGRmICA==/5386586629312114944.jpg[/img]
庞希敏 2008-7-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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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20号文件
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庞希敏 2008-7-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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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20号文件
四.希望各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城乡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领导,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如顶着文件、政策原则不予办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确顶着不办,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必须严处,按法律程序追究不秉公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庞希敏 2008-7-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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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20号文件
五、<87>国发22号文件,关于解决上访老案问题的意见指出,对确实正当上访人员,不准收容、关押、不准打击报复。建国以来新老案件,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办案人员,必须负责到底,逐步予以落实,限期上报处理解决,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合法基本权益。
庞希敏 2008-7-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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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刘罗锅》片尾歌词:
故事里的事是昨天的事,故事里有好人也有坏人;
故事里有多少是是非非,故事里有多少非非是是。
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庞希敏 2008-7-7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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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刘罗锅》片尾歌词:
故事里的事是昨天的事,故事里有好人也有坏人;
故事里有多少是是非非,故事里有多少非非是是。
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庞希敏 2008-7-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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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法制报》2007年9月18日第一版总第4161期的文章:
一个老革命的传奇人生
——战争年代屡立战功,动乱年代蒙受冤屈,古稀之年热心发明。
一个偶然的机会,记者听说平度市古岘镇三里村有一位身残志坚的老人,他叫庞希敞,曾经在抗美援朝中参加过著名的上甘岭战役,是三等甲级残废军人。在“四人帮”横行年代,庞希敏曾被以奠须有的罪名戴上“坏分子”的帽子,受到批斗、迫害。古稀之年,庞希敏居然鼓捣出4项国家专利,在当地传为佳话。8月24日,记者冒着酷暑前往平度,见到了这位传奇老人。
战争年代7次立功
庞希敏1932年出生,1946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当时年仅14岁。从参军的第二天开始参加战斗,庞希敏在国民党重点进攻山东的炮火中成长起来,从青岛打到济南,从济南打到淮海前线,直到抗美援朝的上甘岭战役。烽火岁月中,庞希敏历任班长、文化教员、排长等职务,1955年被授予少尉军衔。1949年4月,在青岛铁旗山战斗中,庞希敏光荣负伤,腰部被炸伤,弹片至今留在体内,成为他为了新中国浴血奋战的见证。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战争初期国家号召,全国人民每人捐献一根火柴,就可买一架飞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庞希敏当时没有任何财产,便毅然将自己的三等甲级残废军人待遇(当时每月补助9斤猪肉)捐了出去。 ’
战争年代,庞希敏先后荣立三等功5次.四等功2次,1956年3月荣获国家解放奖章,由彭德怀元帅亲自佩戴。1957年5月16日,庞希敏从中匿人民解放军0484部队退役,被安排在原平度县古岘联中教书,一干就是19年。
说起这段经历,庞希敏兴奋得不能自抑,心情十分激动,手臂有力地舞动着,满是沧桑的脸上蒙上了一层圣洁的光辉,一点不像一个75岁的老人。
“你们这个年龄的人不知道,打仗的时候虽然艰苦,但苦中有乐,解放军有三件宝,钢笔、虱子、破棉袄。有时天天打仗,晚上都是不脱衣服睡觉,又没有条件洗澡.伸手·到衣服里一摸,能摸出一把虱子来。”看得出,那段岁月给他留下的印象太深了,是他一生的骄傲。
拒写大字报被戴上“坏分子”帽子
1976年5月份,“四人帮”叫嚣“反击右倾翻案风”,庞希敏所在学校的领导要求教师,学生写“大字报”。身为七级二班班主任的庞希敏不但自己一张没写,也不让自己的学生写。课堂上,他耐心地劝说学生们:“孩子们,你们的任务是学习,学好知识为建设国家出力,靠写大字报.你们是毕不了业的。”
庞希敏做梦都没有想到,就是这些话招来了大祸,5月4日,他被抓了起来,戴上了“坏分子”帽子。在古岘公社批斗会场,他被一棍子打掉了6颗门牙,右胳膊被扭断。此后,庞希敏身陷图圄,先后被提审了20多次。 :
1979年8月5曰.平度县革委会发出纠字(1979)第185号决定书:本县古岘公社三里大队庞希敏,原来被戴上坏分子帽子,经过复查,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8月15日,庞希敏被放回家。
“坏分子”帽子摘掉了,庞希敏的心情一下子开朗起来,腰杆也挺直了,但他没有料到,他的厄运并没有结束,因为决定中没有提及他的工作和党籍恢复问题。从那时起,他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上访,至今没有结果。
一不小心成了发明专业户
庞希敏从小心灵手巧,手表、收音机、电视机等有了小毛病。到他手里,一会儿就修好了。一来二去,老庞渐渐在十里八乡有了点名气,人们便劝他去申请国家专利:抱着试试看的想珐,老庞就把自己鼓捣的东西整理了一下.寄给了国家专利局。没想到,国家专利局还真拿老庞的玩意当回事儿,他先后获得了四项国家专利。
“我这辈子除了当兵,就是当老师,不会做买卖,也不会种
庄稼.就会鼓捣点小玩意儿+。”提起自己的发明,老庞笑者对记者说。
老庞的第一个发明是楼群防盗报警器。那是1985年.老庞应青岛一个部队单位的要求为其设计了一套报警装置,该单位无论哪一座楼、哪一户居民家被盗,值班室都会接到报警.值班人员能够在第一时可作出反应。
从此,老庞一发而不可收拾,一门心思鼓捣这、鼓捣那。 老庞所在的古岘是个大镇, 街上有许多搞电焊的,老庞发现,老式的电焊镜不太科学.工人一手举着电焊:一手操作电焊镜,时常觉得两只手不够用,导致电焊焊点不准,影响电焊质量。一番寻思,老庞设计出一种半自动化的电焊镜,工人可以腾出两只手干活,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近几年,农民生活富裕了,摩托车急剧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不断发生。老庞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便寻思着为摩托车手们设计一种能在暗处阴雨天气自动发光报警的头盔。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又一次成功了。
就在记者采访老庞的前几天。一个邻居把自己的汽车停在街上,人睡在驾驶室里,夜里油箱被盗了.损失1000多元。这个邻居找到老庞,请他设计一个油箱被盗报警器。经过一番研究,老庞为这个邻居设计了一个双保险的汽车油箱保护器,只要接上线路,外力碰撞油箱、揭开油箱盖,保护器都会发出警报。
老庞自己打趣地说:“老了老了,一不小心成了发明专业户。”尽管老庞的专利少有企业问津,但亲戚、邻居没少沾他的光。对这一点,老庞心满意足。(图为庞希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冷海卿张军详见《山东法制报》2007年9月18日第一版总第4161期。
庞希敏 2008-7-8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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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http://img.blog.163.com/photo/ad1iMJgKasopIQMqNCr96g==/5386586629312114955.jpg[/img]
庞希敏 2008-7-11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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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假错案为什么这样难?人生有几个三十年?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能否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你的亲人蒙冤,又会如何?
庞希敏 2008-7-1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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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http://img.blog.163.com/photo/38p_MvFfPNUwGtVv9St7WQ==/5393060553776691274.jpg[/img]
庞希敏 2008-7-12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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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9》185号纠错决定书:[IMG]http://img.blog.163.com/photo/dC_7_qotr6YaSafyGRmICA==/5386586629312114944.jpg[/IMG]
庞希敏 2008-7-14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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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
申请人庞希敏,男,193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古岘镇三里村。
申请人不服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关于对庞希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及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1991年复核越权无效。请求立即复查纠正。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作好善后工作。
一、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违宪违法。
一九七六年三月.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县革委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顺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抓起来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环分手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平度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平度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的潜台词就是挟嫌报复。二、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的信访答复称:“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已于1991年进行了复议、复核,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再受理。”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1991年复核越权无效。行政开除决定是县革委作出的,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无权对其决定进行复核。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只能以青岛市政府的名义行文。无论是平度市政府的复议、还是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复核,既未口头向申请人宣布;也从未向申请人书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自然应该无效。我于1990年向全国人大信访局申诉,全国人大信访局对本案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平度市政府信访部门欺上瞒下,既未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让申诉人陈述事实与理由,进行质询,或听证。也未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予以书面答复。背着当事人,欺骗全国人大信访局,声称该案已复议、复核终结。请问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复议、复核岂能有效?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辩权知情权,这样的复议、复核绝对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本案的处罚决定和所谓的复议、复核统统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何况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退一步讲,即使证据确凿,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处罚也是错误的!请求确认该行政处分既无事实支持,更无法律依据,并且已经因185号纠错决定书的生效而失效;必须立即限期予以纠正。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作好善后工作。鉴于1991年的复议、复核程序违法,不能作为适用《信访条例》第35条的依据。申请人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申请在网上公布所谓1991年的复议、复核决定全文。该复议、复核不能算国家秘密吧! 此致
青岛市政府
申请人 庞希敏
2008年7月13日
附:1、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6月9日关于对庞希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2、平度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
庞希敏 2008-7-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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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终极目标。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当然,即使程序公正了,也不能保证实体百分之百公正。但是只要程序公正了;因证据不足或灭失等原因,导致实体无法达到公正,当事人也会谅解;服判止讼。不可能无理缠讼。
庞希敏 2008-7-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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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同志:
我作为一个75岁高龄的老人,对于我的冤案已经申诉了30年,至今未得到纠正,老天爷给我留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我生前的最大的愿望,就是能亲眼见到,平度县革命委员会对我行政开除的决定被撤销。敬请您敦促青岛市政府,不要再继续拖而不决了。迟到的公正,本身就是不公正!附申请书如下:
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
申请人庞希敏,男,193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古岘镇三里村。
申请人不服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关于对庞希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及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1991年复核越权无效。请求立即复查纠正。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作好善后工作。
一、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违宪违法。
一九七六年三月.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县革委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顺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抓起来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牙打掉了6颗,耳打聋了,腰打残了。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坏分子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平度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平度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违法违宪。二、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的信访答复称:“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已于1991年进行了复议、复核,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再受理。”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1991年复核越权无效。行政开除决定是县革委作出的,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无权对其决定进行复核。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只能由青岛市政府进行裁决。无论是平度市政府的复议、还是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复核,既未口头向申请人宣布;也从未向申请人书面送达。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自然应该无效。我于1990年向全国人大信访局申诉,全国人大信访局对本案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平度市政府信访部门欺上瞒下,既未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让申诉人陈述事实与理由,进行质询,或听证。也未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予以书面答复。背着当事人,欺骗全国人大信访局,声称该案已复议、复核终结。请问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复议、复核岂能有效?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辩权、知情权,这样的复议、复核绝对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本案的处罚决定和所谓的复议、复核统统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何况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退一步讲,即使证据确凿,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处罚也是错误的!请求确认该行政处分既无事实支持,更无法律依据,并且已经因185号纠错决定书的生效而失效;必须立即限期予以纠正。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作好善后工作。鉴于1991年的复议、复核程序违法,不能作为适用《信访条例》第35条的依据。申请人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申请在网上公布所谓1991年的复议、复核决定全文。该复议、复核不能算国家秘密吧! 此致
青岛市政府
申请人 庞希敏
2008年7月13日
附:1、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6月9日关于对庞希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2、平度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
3、 一个老革命的传奇人生——山东法制报通讯
庞希敏 2008-7-1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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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 信访条例[/SIZE]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庞希敏 2008-7-16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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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
庞希敏 2008-7-1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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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庞希敏 2008-7-18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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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青岛市政府7月15日的再次转送不服请求省政府协调、干预。
青岛市政府对于申请人7月13日“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的申请不应该再次转平度市处理。这纯系不负责任的推托。
申请人庞希敏
2008年7月18日
附申请人2008年7月13日的申请如下:
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
申请人庞希敏,男,193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古岘镇三里村。
申请人不服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关于对庞希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及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1991年复核越权无效。请求立即复查纠正。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作好善后工作。
一、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违宪违法。
一九七六年三月.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县革委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顺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抓起来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牙打掉6枚,耳打聋了,腰打残了。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坏分子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平度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平度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行政开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拒不纠正违法违宪。二、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的信访答复称:“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平度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已于1991年进行了复议、复核,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再受理。”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1991年复核越权无效。行政开除决定是县革委作出的,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无权对其决定进行复核。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只能由青岛市政府作出裁决。无论是平度市政府的复议、还是青岛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复核,既未口头向申请人宣布;也从未向申请人书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自然应该无效。我于1990年向全国人大信访局申诉,全国人大信访局对本案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平度市政府信访部门欺上瞒下,既未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让申诉人陈述事实与理由,进行质询,或听证。也未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予以书面答复。背着当事人,欺骗全国人大信访局,声称该案已复议、复核终结。请问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复议、复核岂能有效?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辩权知情权,这样的复议、复核绝对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本案的处罚决定和所谓的复议、复核统统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何况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退一步讲,即使证据确凿,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处罚也是错误的!请求确认该行政处分既无事实支持,更无法律依据,并且已经因185号纠错决定书的生效而失效;必须立即限期予以纠正。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作好善后工作。鉴于1991年的复议、复核程序违法,不能作为适用《信访条例》第35条的依据。申请人对平度市政府2008年7月7日不再受理答复不服请求复查纠正。申请在网上公布所谓1991年的复议、复核决定全文。该复议、复核不能算国家秘密吧! 此致
青岛市政府
申请人 庞希敏
2008年7月13日
附:1、平度县革命委员会1978年6月9日关于对庞希敏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2、平度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8年7月15日转送至平度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庞希敏 2008-7-19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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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