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棘丛 2008-6-30 08:11
[原创]丢不起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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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417095><FONT size=4> 近闻,因拍摄镇平“虎照”欺骗政府获得2万元奖金的农民周正龙,因犯有诈骗罪嫌疑,已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那么他的诈骗对象就是政府机关了。</FONT><BR><FONT size=4> 且不说我国刑法上是否有这个诈骗政府机关的罪名, 如果,一个政府机关能够轻易的被公民或者是一个外国人(可能性更大)诈骗成功,是否说明我们政府机关在办事程序、决策方法以及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漏洞,给犯罪嫌疑人以“可钻之空”;或者我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使得犯罪嫌疑人的阴谋得逞了;又或者,我们的政府机关干部队伍里混进了蛀虫,吃里扒外,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完成了这个诈骗犯罪过程,给人民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不论从那个方面来说,在这件事情上,政府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为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FONT><BR><FONT size=4> 事实上,周正龙所能够做到的,仅仅是拍摄几张假的证明野生<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BB%AA%C4%CF%BB%A2">华南虎</SPAN>存在的照片,即使他利欲熏心,伪装巧妙,毕竟只是一种奢望。如果,他的这些照片,在政府机关严肃认真的审查核实之下,恐怕是很难通过的,奖金也是很难到手的,如此一来,他也无非就是做了一回发财梦而已,绝不会被当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不幸的是,他那些拙劣的假照片(说拙劣,是因为由政府机关发布到网上不久,就被人识破),竟然轻而易举的通过了审查核实,并且因此得到了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金,并因此引起网上热炒和激烈辩论,伤害了广大<SPAN class=t_tag onclick=tagshow(event) href="tag.php?name=%CD%F8%C2%E7">网络</SPAN>人民的感情,也就因此埋下了祸根。如果政府机关不因此给他奖金,他把照片发布到网上,说这是他拍到的野生虎照,即使被人识破,大家也不过认为他就是一个想发财想疯了、想出名想急了的精神病而已,有谁会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就像一个小偷,在一座金库之前做了一回进入金库偷盗黄金白银的发财梦,而最终没有进得去金库,我们对这个小偷是判处偷盗罪还是诈骗罪呢?恐怕什么罪也不能判吧!</FONT><BR><FONT size=4> 另外,我担心的是另外一种可能,今天我们以诈骗罪判处了周正龙,按照这个法理推论下去,如果有一天,某人检举揭发某人有罪,再经过我们的侦察、审判机关大力工作被认定有罪,后来,又发现这个判决是冤假错案,返回头来,再追究揭发此案的某人诈骗了政府机关,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是不是有点可怕?</FONT><BR><FONT size=4> 由此,我觉得,我们的政府对待国民应该宽容,你可以欺骗政府,但是,我们的政府坚决不会上当,这才是正确的原则。万一上了当,应该好好反思一下,就不要大张旗鼓的去追究什么诈骗政府犯了,真的丢不起这个人。</FONT></DIV>
行走江湖甲 2008-6-30 08:35
<P>作为华南虎照片的拍摄者周正龙信誓旦旦, “要是照片有假,当场把我头砍掉!” </P>
<P>中科院研究员傅德志胸有成竹:自己以一个从事植物研究二十余年的权威科学家的身份,敢以脑袋担保照片有假! </P>
<P>陕西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处长王万云面对媒体当机立断:愿以人头担保照片是真的!</P>
<P> </P>
<P>很多人头啊………………</P>
静风 2008-6-30 12:07
虽然照片是假的但
虽然照片是假的但傅德志也不见得是什么好科,,,说叶子没这么大,结果证实,当地叶子真的这么大......全砍了吧,,,免得有人再说这件事
冬雷 2008-7-1 07:39
。。。。。。。。。。。。。。。。。。。。
叹一声国内的法律啊。。。。。。。。。。。
周的作为,顶多从道德上批判,何至于到法律?感觉又是一起滥用法律的典型。
法律并不只是惩罚,还有保护。
如果有人发疯,号称自己是陆海空三军总司令,那不是诈骗了祖国的感情吗??
黛琪 2008-7-1 10:05
这个写的确实好,
顶一下。众多时评家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木叶萧萧 2008-7-1 14:48
写得好!
<P>直接切中问题的要害。</P>
<P>这个诈骗罪确实定得很是滑稽。</P>
无中生有 2008-7-1 15:01
路过,说两句
<H2>楼主的讨论角度可取,但论证有问题。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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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_msgfont>普及一点法律基础。去繁就简地说吧:判定是否故意犯罪,有两点很重要:犯罪的主观意图和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后者还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比</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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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_msgfont>如,一个人开车撞死人,有杀人行为,但没有杀人动机,量刑就不能按故意犯罪来; </DIV>
<DIV class=t_msgfont> </DIV>
<DIV class=t_msgfont>再比如,一个人既有杀人的意图,又跑去对方家准备放火,碰巧对方不在家没放。这不是没罪,可以按故意犯罪未遂量刑; </DIV>
<DIV class=t_msgfont> </DIV>
<DIV class=t_msgfont>又或者,这个人去对方家放火了,对方又在家,但他火放到一半开始后悔,拨打火警叫消防车还帮着灭火……虽然还是把人给烧死了,但不是犯罪既遂,而是犯罪中止了。 </DIV>
<DIV class=t_msgfont> </DIV>
<DIV class=t_msgfont>如果检察院拿不出证据证明周正龙做假的动机就是骗取奖金,怎么判他诈骗罪?</DIV>
行走江湖甲 2008-7-2 02:26
法律知识么还是该普及。据现在的报道看是这样子:周听说拍到老虎可以领奖金,于是做了张老虎照,领到了奖金,这叫以非法占有(奖金)为目的,实施了捏造事实伪造真相的行为(做老虎照),骗取了公私财产(奖金),主观是故意,那么诈骗基本是定得住的。楼主文章的主旨是对的,但是举的例子不很恰当,那个例子该是诽谤罪。其实这件事有一个危险的可能:有没有前提先定的问题。
荆棘丛 2008-7-2 08:36
回复 9# 的帖子
<P>既然是奖金,奖与不奖的权力,全部在于政府,如果政府能够认真审查,当时就发现他在作假,欺骗钱财,不发给他奖金,他就不能构成诈骗罪,顶多是批评教育一下得了,弄出这样的结果,政府机关没有陷人于不义的责任么?<BR>政府和公民之间不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不能够简单的套用刑法来解决问题。反过来说,假如一个人拿着一张真的虎照,完全应该得到奖金,而政府机关就是不发这个奖金,是不是也构成诈骗罪呢?这样的事例,在对待见义勇为事件上不发奖金的非常普遍。</P>
<P>周之所以被逮捕,不在于他“诈骗了”政府两万元钱(政府的钱被浪费不止两万元以上的多得是,治谁的罪了?),而在于伤害了全国网民的感情和政府的面子,这个却是在刑法里无法定罪的,只能套这个罪名了,总的来说,还是疑罪从有的思想先在政府有关部门办案人员的脑子里根深蒂固了。</P>
[[i] 本帖最后由 荆棘丛 于 2008-7-2 16:38 编辑 [/i]]
行走江湖甲 2008-7-2 08:50
楼主的“反过来说”在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但是甲说了,主帖的主旨甲是同意的。最后那段也就是甲说的,有没有前提先定的问题
淡水藏香 2008-7-2 12:23
一句话
是政府给了投机取巧之人可乘之机,抑或:政痞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