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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希敏 2008-6-30 12:24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我叫庞希敏.男.现年5 3岁.系山东省平度县古岘镇三里村。个人简历:自九岁上学.1 5岁(1 94 6年)参军.历任正副班长,文化教员、副排长等职。荣立三、四等战功七次。一九五七年入党.少尉军衔一九五七年复员在本县本镇任联中教师。
  一九七六年三月正处在批判邓小平“右倾翻案风”的高潮.我对学生讲过这样一句话:“王洪文不能当副主席,他在全国没有威信,打仗生产还得靠老干部。他为什么能爬上去?毛主席老了,糊涂了!”就为这句话,经公安局批准将我拘留,羁押一年零六个月.同年五月中旬县委召开批邓大会.由县委副书记刘某主持大会。我被武装押解到批判台。当了批邓的活靶子。我校派专人揭发批判。其罪状是:(一)恶毒攻击以王洪文为首的党中央。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二)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案,否定无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三)充当邓小平“还乡团”的骨干。纯系邓小平的“孝子贤孙”同年十月。“四人邦”垮了。又把我拉出来召开了万人大会.这次却 变成“四人邦”的“社会渣子”。派出所带民兵全副武装。并调动县里“文攻武卫”指挥部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棒。把我批斗游街示众。一天打昏两次。牙打掉了,耳打聋了。天天轮流批斗。至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才从监狱放出来。“拔乱反正”后我便开始申诉·但是放出来不几天。又宣布经县革委研究给予戴环分手帽子;一九七八年六月九日某县革委下达文件:“自戴坏分子帽子之日起,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九七九年八月,县革委派人绐我送达一张纠错决定书。某县革委【1 9 7 9 】纠字第l85号。指出:“坏分子帽子属于错戴,现决定予以纠正。”我又去教育局联系工作。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函告我工作不能恢复。七八年行政开除的文件不能撤销。行政开除 的前提以不复存在,拒不恢复公职,原因何在?  国务院《1991》20号文件应否对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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